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申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安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3号望成大厦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48区金成名苑一栋107。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安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安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均
审判员 ***
审判员 贾 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