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安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1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48区金成名苑一栋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070X0。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安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3号望成大厦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C6Q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西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安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代付工人工资差额人民币68730元、违约金83790元、管理费25137元、工程税金16563.5元、公告费4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安振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愉乐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