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3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
被执行人: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60230465Y,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孙峰。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902民初64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载明:“被告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桩基检测费765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654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直接汇至原告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案件受理费1839元,依法减半收取919.5元,由被告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1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名下银行账户2个。
3.2020年4月29日,本院至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查封)。
4.2020年5月7日,本院前往盐城市盐都区寻找被执行人无果,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无法变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37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清郁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陈玉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陆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