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刘垛居委会四组1幢。
法定代表人:孙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阳光大厦B区5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鑫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晨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来公司)检验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鑫晨置业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约定,请求将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晨置业公司与保利来公司在双方所签订的基桩检测合同书中已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双方约定诉讼法院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其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为合同签订时保利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鑫晨置业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个环节,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平
审 判 员 陈素娟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莉
书 记 员 吉元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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