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驿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执149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机构代码:91320913789922108L。
被执行人:江苏驿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邵兴贤,机构代码:56918590-0。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驿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2015)亭商初字第00440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当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执14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沈吉太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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