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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利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维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亭商初字第1251号
原告江苏保利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盐城市维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利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维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保利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保利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维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55元,依法减半收取877.5元,由原告江苏保利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俞建中
审判员  何海军
审判员  方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叙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