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阳光大厦B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苏09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07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在房屋登记部门查找到有一处房屋的登记信息,但该房有二个抵押且该房己在亭湖区法院2盐城过程中,本院己要求参与分配。承办人到判决书载明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