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启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745号
申请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阳光大厦B区5楼(CNG)。
法定代表人:葛翠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启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科创大厦1703室。
法定代表人:付景辉,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启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启辉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37065.2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启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7065.26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5元,由申请人江苏保利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梦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冰清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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