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6民初5925号
原告: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3栋A区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H8XG75(1-1)。
法定代表人:朱红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伟,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观颍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MRHDM7U(1-1)。
法定代表人:朱道良,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伟到庭参加诉讼。华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华致公司给付天立公司工程款3621885元及违约金20万元(按月息2%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利息暂计20万元),合计3821885元;2、判决天立公司对华致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天立公司与华致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华致公司将其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天立公司承建。该工程内容为1#、2#、3#钢结构厂房基础,厂房地坪施工(20cm灰土5cm碎石,C25混凝土18cm),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及厂房主体结构范围一米内水电,室内消防施工(一米外室外工程不在本合同范围内),该合同又约定,合同工期总天数90天,即自2018年10月24日开工,至2019年1月24日竣工,该合同并约定该工程图纸面积为4600平方米,工程单价每平方950元,工程总造价437万元。双方约定天立公司施工完工经华致公司的监理代表初步验收后春节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扣除保质金4万元,余款233万元于2019年3月30日付清,如不按约定付款,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月息2.4%支付,直至付清止。该合同生效后,天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任务,2019年3月26日安徽省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己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华致公司尚欠天立公司工程款3621885元。华致公司出具了欠款条据,该款经天立公司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天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致公司未做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因被告缺席,本院对天立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对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单及结算单、欠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4日,天立公司与华致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华致公司将精密铸造厂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天立公司承建。该合同内容主要有:1#、2#、3#钢结构厂房基础,厂房地坪施工(20cm灰土、5cm碎石、C25混凝土18cm),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及厂房主体结构范围一米内水电,室内消防施工(一米外室外工程不在本合同范围内),包工、包料、包验收,合同工期总天数90天,从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月24日竣工,该合同约定该工程图纸面积为4600平方米,工程单价每平方950元,工程总造价437万元。合同约定天立公司施工完工经华致公司的监理代表初步验收后春节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扣除质保金4万元,余款233万元(先付款后开据3%普票)于2019年3月30日付清。如不按约定付款,从2019年5月1日起按月息2.4%支付直至付清止。该合同生效后,天立公司组织了施工,因华致公司资金短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9年2月3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华致公司支付天立公司违约金12万元,约定2019年4月3日天立公司仍未能拨付此笔200万元工程款将按3%月息计算。天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任务,2019年3月26日安徽省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己按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4月23日,经双方结算华致公司尚欠天立公司工程款3621885元,华致公司承诺于2019年5月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如不能按时支付欠款,余款按2.4%月息作为违约金计算。华致公司为天立公司出具了欠款条据。该款经天立公司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天立公司要求华致公司支付工程款3621885元能否得到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天立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26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华致公司应当向天立公司支付工程款。天立公司要求华致公司支付拖欠的3621885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天立公司要求华致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天立公司对华致公司的钢结构厂房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天立公司请求对涉案的精密铸造厂钢结构厂房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218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参照利息以362188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精密铸造厂钢结构厂房工程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75元,由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锐
人民陪审员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