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立华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H8XG75(1-1)。

法定代表人:朱红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经济开发区观颍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MRHDM7U(1-1)。

法定代表人:朱道良,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8354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并限被执行人安徽华致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查封之日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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