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新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金华新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2840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新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紫金南街369号瑞唐商务大厦603、605室。
法定代表人:童新法。
原告*卫东诉被告***、金华新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卫东于2020年7月3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卫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卫东负担。
审判员方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