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893号
申请人: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5819400750。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保全人:山东安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瑞航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安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552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安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5万元或对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