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安徽中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1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588号金悦小区8#商住楼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31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西湖大道与颍淮大道交叉口海丰世纪广场B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9FA0E。
被告:***,女,汉族,1990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诉被告安徽中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