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西湖大道与颍淮大道交叉口海丰世纪广场B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9FAOE(1-1)。
法定代表人:丁淑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中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