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1民初6195号
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金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铁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9元,减半收取计1454.50元,由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