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株洲蓝天通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81执3169号
申请执行人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鹏。
被执行人株洲蓝天通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宁。
被执行人冯宁。
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与株洲蓝天通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69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株洲蓝天通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4260元,并支付诉讼费2374元、申请执行费149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冯宁车牌号为湘B××号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冯宁所在地法院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但无果。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