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81民初6492号
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曙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施设。
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