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8601民初44号
起诉人: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11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枝斌,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2021年6月15日,本院收到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货款830290.50元;2.判令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起诉人与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一期信号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约定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起诉人采购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一期工程LED信号机等物资并支付货款。后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又因信号专业施工需要,增加购买LED信号机,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供货,但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欠付货款。起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七)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和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所涉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一期工程并非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亦非铁路设备、设施,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本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起诉人与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一期信号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杨才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