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凡誉工业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016号
原告:上海凡誉工业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8970。
法定代表人:杨俊峰,总经理。
被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516号2幢。
法定代表人:金鹏,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凡誉工业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凡誉工业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被告通号万全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凡誉工业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凡誉工业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凡誉工业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