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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6民初2953号之二
原告: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海南金盛达建材商城石材一区EO1-01-8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279280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乾,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贵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RXA25。
法定代表人:廖以兼。
被告:劳德文,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贵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2.19元,由原告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