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2执3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法定代表人:王少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霍邱县××镇××室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霍邱县不动产权第0××3号}正在财产处置中,待处置完毕予以财产分配,因财产评估、拍卖等处置周期很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22执3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永茂
审 判 员 张 冉
审 判 员 赵华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王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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