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安徽晓春建筑架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1522行审67号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
法定代表人任家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景,男,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晓春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霍国土资监决[2017]65号行政决定中,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依将被处罚主体名称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准予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撤回准予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甘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