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22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丹溪东路1506号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包大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