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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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22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丹溪东路1506号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包大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