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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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224号
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李渔路1313号金华信息经济产业园3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和街以东***以南金源大厦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情况下于2023年2月21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浩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
审判员 包大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