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方建设有限公司

1342武进区湖塘松涛建材经营部与安徽建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1342号
原告:武进区湖塘松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新社区郭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AJ4F。
经营者:龙孝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智慧城商业4号楼10楼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JH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进区湖塘松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建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进区湖塘松涛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湖塘松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进区湖塘松涛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安徽建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进区湖塘松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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