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保729号之六
彬县鸿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彬县鸿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38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解除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反馈信息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保729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2年5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