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02执保215号
******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02民初89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对被申请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11594.7元续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在(2022)陕0802执保234号案件中对被申请人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继续冻结(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02执保215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3年2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