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4860号
原告:府谷县宝恒盛世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FXRP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02739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子洲县***镇尚家沟村。
原告府谷县宝恒盛世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府谷县宝恒盛世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民和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府谷县宝恒盛世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宝恒盛世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府谷县宝恒盛世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