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28财保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8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诚信路48号2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MA63328DXC。
法定代表人:余柳杉。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文县水务局的工程款在限额145000元内予以保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保函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文县水务局的工程款在限额145000元内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壹年。
保全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续保措施,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