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2财保203号
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1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5031301818202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1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人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邱 晶
法官助理  谭皓天 书 记 员  陈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