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502执3767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江**、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江**、四川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宇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1502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以涛
法官助理 付百杰 书 记 员 张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