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203号
申请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王浦升,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廖章军。
申请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80735.5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3760.7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湘B6××**哈弗牌汽车、湘B6××**华神牌汽车、湘B6××**福田牌汽车、湘B6××**福田牌汽车、湘B6××**长安牌汽车、湘BS××**霸道汽车、湘B0××**东风牌汽车、湘BT××**揽胜越野车、湘B6××**福田牌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14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