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81执保41号
申请人: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经营场所:醴陵市。
经营者:林阁。
被申请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王浦升。
被申请人:胡跃辉,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402××××。
申请人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与被申请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跃辉名下银行存款152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40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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