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403号
原告: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企石村上下塘。
经营者:林阁。
被告: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浦升。
被告:胡跃辉,男,1964年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与被告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跃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将货款152000元汇入本院账户,原告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于2022年2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醴陵市政湘木业企石店承担。
审 判 员  易 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沅圆
书 记 员  江炉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