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2319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日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丁家坊社区沙塘组(丁家坊村委会旁)。
经营者:黄良泉,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浦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日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省艺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20251元及案件受理费387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81执23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