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虹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山西双虹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5252号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东区詹店镇工业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60P77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西双虹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南沙河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7191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双虹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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