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0民初2538号
原告: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玉屏北路288号3幢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3611636。
法定代表人:王中,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开润,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开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段开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能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第14号裁决书裁决,双方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2日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段开润辩称,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及确认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原告工作人员***邀请到原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由案外人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案外人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承包内容包括6#楼及DE区商业外墙漆的材料设备采购、施工、试验检测、验收、保修及设计优化等工作;具体施工内容包括:外墙面基层处理、局部找平和打磨、腻子基层、底中面层漆、收边收口、成品交叉保护直至交工验收全部工作内容等。2017年4月1日,被告经人介绍到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6号楼从事外墙刷漆工作。2017年4月2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2017年5月2日,被告到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26日,被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胸12、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耻骨骨折。
2017年11月14日,在被告申请确认其与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案的仲裁庭审中,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被告从2017年4月上班,从事外墙刷漆工作;2017年4月22日上午,被告受伤;被告是在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6号楼)受伤;被告与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无直接关系。
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具有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3月7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8)第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段开润与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以本案请求起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陈述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6号楼的外墙漆工程未转包分包。
上述事实,有《专业分包合同》、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重庆北部双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被告段开润在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6号楼工地上从事外墙刷漆工作时受伤。而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6号楼的外墙漆由原告负责施工,所以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被告关于宏恩财富广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工程2标段6号楼的外墙漆工程未转包分包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对该工程的工人(包括被告)进行了劳动管理。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故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开润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臣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