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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汤阴县永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4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7号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阴县永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翻身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关于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汤阴县永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9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27日(包含人行查询)、2020年8月3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1585.75元银行存款,现已冻结,划拨,返还给申请人。 2、被执行人汤阴县永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汽车,现已移交保全前往安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8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截止2020年9月2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得到实际受偿1585.75元。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