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异24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7号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阳市西郊南流寺砖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南流寺。
负责人:***。
本院在办理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西郊南流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常淑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