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城数智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30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7号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秦安富。 关于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5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股权、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唤其2020年4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房津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