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76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7号楼12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8667967C。
被执行人: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区西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9211416L。
关于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5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4月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经2020年4月3日总对总查询反馈,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卡有存款4032.87元,本院已于2020年4月3日冻结上述财产,因执行办案系统技术原因,本院已委托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进行线下现场扣划,上述法院反馈称无法现场扣划,经网络扣划系统调试,已发起线上划拨;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2月2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州市鸿泰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