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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5276号 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7号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北地。 法定代表人秦安富。 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1套,价值9500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1套,货款为95000元。原告交付设备并通过验收。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协议书》1份,载明截止2019年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款(票到付款);如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购销合同》、《协议书》、基站登记备案表、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发票签收单、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收货后,应依约支付货款。根据《协议书》所示,截止2019年1月2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0000元,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安阳县联谊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