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4483号
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7号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东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珺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珺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1套。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进行了对账,被告认可欠款105000元,但至今未支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应驳回其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1套,货款为210000元;签订合同两日内付款50%即105000元,货到后再付合同总额度20%即42000元,安装验收完毕,三日内付清所有设备款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上述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原告交付设备。2018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载明被告与原告2017年签订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购销合同,截止2018年7月31日,被告已付原告设备款105000元,剩余应付原告105000元。被告在《企业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一栏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购销合同》、《企业询证函》、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收货后,应依约支付货款。根据《企业询证函》所示,截止2018年7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5000元。被告在该函上加盖公章,视为对该债务的确认。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货款105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雪城软件有限公司货款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被告安阳启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