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24执保210号
申请人: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葛先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湖南中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社区居委会楚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小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中郡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724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中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中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卢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