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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阳阳灯饰五金经销处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9民初3530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阳阳灯饰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通港街77号四层A-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4MA1F5HDJ4K。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阳阳灯饰五金经销处与被告***、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阳阳灯饰五金经销处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2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标的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项目-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为承包该工程,通过第三人***联系到被告***,由被告***与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协商由原告挂靠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投标案涉工程事宜。因投标需缴纳500000元保证金,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告***汇款500000元,再由被告***转付至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7月20日,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500000元用于招投标活动。2022年7月23日、7月27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落标。第三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扣除资质费5100元后于2022年7月28日将剩余494900元通过案外人***返还给被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事宜,被告***仅返还80000元,下余420000元至今未返还。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经本院查询,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无法一一对应,非同一人,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给原告后,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被告身份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阳阳灯饰五金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退回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阳阳灯饰五金经销处。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