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3723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华润新能源(内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亳城镇东草坡华润内黄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刘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内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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