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5民初60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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