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5民初60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与(2024)豫1325民初606号案件被告相同,属于同一类型的案件,能够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豫1325民初60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 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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