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5民初381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湍东镇七里河畔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61FQCX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