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杨国印、***等与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5民初606号 原告:杨国印,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9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0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原告杨国印、***、***、***与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杨国印、***、***、***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国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0元,由原告杨国印、***、***、***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洋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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